周浩晖诉于正等《美人制造》电视剧侵权案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二 )

李风光说 , 2018年扬州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91件 , 其中旧存案件53件 , 新收538件 , 比2017年增长5.9% , 保持了近年来持续增长的态势 。 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50件 , 结案率达93.1% 。 审结案件中含民事案件527件 , 类型以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为主 , 其中包括涉外案件3件;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件 , 类型以侵犯商标权犯罪为主 , 犯罪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 , 审结刑事案件判决人数共40人 , 其中4人被判处实刑 , 判处罚金单笔数额最高达800万元;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件 。 通过案件审理依法保护了“茅台”“小米”“阿迪达斯”“耐克”“施华洛世奇”等一批国内国际享有盛名的品牌 , 办理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精品案件 。 其

社会

中 , 扬州市中院一审、江苏省高院二审维持的周浩晖诉于正等《美人制造》电视剧侵权案 , 对如何认定文学作品改编权的权利边界提供了裁判思路 , 入选了江苏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

据扬州中院披露 , 周浩晖系小说《邪恶催眠师》的作者 。 2014年12月21日 , 电视剧《美人制造》第29、30集在湖南卫视首播 。 周浩晖认为 , 《美人制造》电视剧有关剧集的剧情架构、人物设置、关于催眠术的理解、主要人物感情线索、反派犯罪动机、三个具体催眠桥段等与自己的作品《邪恶催眠师》高度雷同 , 余征(笔名于正)、周静、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海宁新创公司、于正工作室等六被告作为有关电视剧集的编剧、拍摄及制作单位 , 共同侵害了周浩晖的作品改编权和摄制权 。 周浩晖遂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六被告停止电视剧《美人制造》第二十九集、第三十集的复制、发行和传播 , 在湖南卫视官网、法制日报等媒体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 , 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 并赔偿周浩晖各项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831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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