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 聚焦七大看点( 六 )

三审稿中增加了关于证券纠纷调解的规定 。 根据规定 ,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 , 双方可以向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 , 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 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

值得注意的是 , 三审稿还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 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 , 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

据了解 , 近年来 ,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证监会设立的公益性机构 , 在代表中小投资者持股行权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 。 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限制的放宽将有助于投资者保护机构更好发挥中小投资者“娘家人”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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