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 “主动公开”更明确更具体( 四 )

“通过这种调整 , 一方面 , 行政机关共性的、最重要的核心信息被进一步突出出来 , 主动公开制度的价值得到更好体现;另一方面 , 法定公开内容的进一步具体化和共性化 , 相比较于现行条例的原则性列举 , 更有利于将主动公开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 让主动公开制度的实效得到更好保障 。 ”这位负责人说 。

亮点3:厘清豁免公开情形 , 加大监督约束力度

新条例在“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下 , 确立了若干豁免公开的情形 , 主要包括以下6类: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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