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 “主动公开”更明确更具体( 二 )
息应当公开、如何公开 , 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等 。
此外 , 有的申请人基于种种原因向行政机关反复、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 明显超出了合理边界 。 “有一个行政机关曾收到同一申请人提交的数万份申请 , 个别申请人持续针对一个行政机关提起几百起信息公开诉讼 。 对于这种明显不当的行为 , 现行条例缺乏必要的程序限制 。 条例修订对此也有所回应 , 正当需求要满足好 , 不正当行为也要限制 。 ”这位负责人说 。
亮点1:首次明确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现行条例对“行政机关”这一主要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 没有作相应定义或描述 。 “以往的实践中 , 内设机构、不具有外部行政职责的机关等是否应当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 存在认识分歧 。 ”条例起草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 此外 , 作为参照适用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 究竟承担何种程度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 如何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 , 以往实践中也存在认识分歧和操作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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