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 )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 , 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

司法实践中 , 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 不应视为“套路贷” 。 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 ,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

3.实践中 ,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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