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能视父母出资买房为天经地义

  父母资助儿子买房 , 房屋购买后 , 一直由父亲居住 。 不过 , 儿子婚后要卖此房屋 。 父母把儿子告上法庭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向原告陈某夫妻返还210万元款项 。 这是采访人员3月27日从广东省高院获悉的消息 。

  2017年3月 , 陈某夫妇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其子小陈返还210万元购房款 。 原来 , 2015年5月 , 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房屋 , 总价为243万元 , 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 , 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 。 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小陈 。

  父亲陈某说 , 因广州是限购城市 , 儿子小陈是广州户口 , 只有小陈有购房资格 , 所以就以儿子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 , 房屋登记在小陈名下 , 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 , 共同拥有 。 房屋交付使用后 , 由陈某夫妻二人跟进装修 , 后来陈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

  “2016年11月 , 小陈与女友领取结婚证后 , 当月就提出要出卖该房产 , 且拒绝与我夫妻俩联系 , 并拒绝我居住使用涉讼房屋 。 ”父亲陈某说 。

  儿子小陈则说:“我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 父亲陈某支付210万元的行为属于赠与 , 是为了让我和女友婚后美满地生活 , 主动在我婚前出资购置房产 。 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 , 那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 。 ”

  主审该案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张祎指出 , “敬老慈幼 , 是为人伦之本 , 亦为法律所倡导 。 慈幼之于父母 , 依法而言即为对未成年子女承担养育义务 , 子女一旦成年 , 应当自立生活 , 父母续以关心关爱 , 子女受之亦应念之 , 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 ”

  张法官表示 , 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 , 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 , 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 , 但子女不能视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 , “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 , 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 , 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 ”

  “本案中 , 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小陈已27岁 , 成年近10载 , 且其确认当时有工作收入;而陈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龄 , 在他们出资210万元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 , 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 , 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小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 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 , 小陈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 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 , 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 , 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 ”张法官说 。

  小陈不服一审判决 ,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广州中院于2018年12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采访人员 叶小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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