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反杀案:18秒反击是否算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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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客户端北京3月28日电 题:陕西反杀案”追踪:18秒反击 , 正当防卫与否惹争议
作者 杨雨奇
近来 , 被媒体称为“陕西反杀案”的新闻曝光后 , 持续引发舆论关注 。 该事件发生于2017年12月10日 , 22岁的陕西男子王浪 , 在酒吧遭到被害人李雷挑衅 , 王浪在进行反击时致李雷死亡 。 事发后 , 王浪因犯故意伤害罪 , 被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9年有期徒刑 。
一审宣判后 , 王浪及其父母不服 , 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该案已于2018年12月20日二审开庭审理 。 庭审中 , 辩护律师徐昕认为王浪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 公诉方则提出王浪防卫过当 。
随着现场监控视频曝光 , 对王浪行为的定性也引发网友讨论 。 为此 , 王浪父母在今年3月20日前往北京 , 向最高法及最高检提交新材料 , 希望借“昆山反杀案”的先例 , 为儿子争取正当防卫的判决结果 。
18秒反击!王浪一审获刑9年
2017年12月10日晚 , 李雷和王浪都出现在泾阳县炫色酒吧 。 李雷、王浪原本互不相识 , 在酒吧相遇时 , 二人分别喝了不少酒 。
20点32分 , 李雷、王浪及其朋友五人在酒吧相遇 。 接下来五分钟发生的事情 , 让李雷结束了年轻的生命 , 也将王浪送上了被告席 。
监控画面还原了事发经过 。 李雷一行人在酒吧服务员引导下 , 经过了王浪所在的2号桌 , 并与王浪有几秒眼神对视 。
据引路的服务员回忆 , 李雷认为王浪瞪着他 , 于是呵斥道:“你在那瞪X子哩!”
随即 , 李雷上前质问并从旁桌拿起一个烟灰缸扔到坐着的王浪胸前 , 王浪也从桌上抓起啤酒瓶起身与李雷发生争执 。
一审判决书记录的王浪供述词显示 , 王浪称自己拿起酒瓶只为壮胆 。 但这一行为却激怒了李雷 , “他(李雷)问我拿瓶子想干啥?我问他为什么砸我 , 他就说把你打了 , 咋了?”
此时 , 双方朋友及酒吧工作人员分别对二人进行劝阻 , 但李雷不听劝 , 抓起啤酒瓶准备应对 , 双方的朋友也分别从二人手中夺下啤酒瓶 。
接着 , 被害人李雷推倒现场沙发 , 再次抓起啤酒瓶上前继续争吵 , 并将手中的啤酒瓶用力摔碎 , 同时还递给王浪一个啤酒瓶 , 继续与王浪纠缠 。
监控显示 , 20时36分11秒 , 双方的朋友相继散开 , 李雷再次递给王浪一个啤酒瓶 , 他自己也拿起一个啤酒瓶与王浪继续争吵 , 并语言挑衅 。
接下来的18秒 , 两个人的命运被改写——
20时36分13秒 , 李雷用手推搡了一下王浪的脖子 , 王浪被激怒 。 愣了两秒后 , 王浪用手中的啤酒瓶击打李雷头部、肩部 , 瓶身断开 , 双方厮打在一起 。 在矛盾升级的18秒里 , 王浪持断开的啤酒瓶多次捅刺李雷 , 致李雷受伤倒地 。
倒地后的李雷仍抓住王浪的上衣和头发 , 王浪手持破碎的啤酒瓶 , 与李雷撕扯在一起 。 僵持片刻后 , 李雷松开手 , 王浪起身捂住带有血迹的腹部向酒吧门口走去 。
十余秒后 , 两人消失在视频之中 。 据判决书记载 , 王浪恢复平静后 , 随即让朋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 20点48分 , 120急救人员感到现场 , 将李雷送往医院救治 。 后经泾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2017年12月11日 , 王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2018年6月28日 , 王浪被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 , 一审获刑9年 。
争议: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一个被怀疑的眼神 , 一场5分钟的冲突 , 28岁的李雷死于非命 , 22岁的王浪身陷囹圄 。 冲突现场的监控视频也被公之于众 。
针对王浪的判决结果 , 不少网友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定性 , 王浪及其父母表示不服 。 根据一审判决书的记载 , 王浪一审辩护人在为其做正当防卫无罪辩护时提出 , 王浪在被害人李雷倒地后 , 并未继续实施犯罪 , 具有犯罪中止情节 。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王浪在李雷倒地后 , 其故意伤害行为已经完成并既遂 , 不存在犯罪中止 , 故不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对于被认定“故意伤害罪”的另一原因 ,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下称公诉人)在二审中称 , 矛盾升级的18秒内 , 李雷的行为只是轻微暴力 , 而王浪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是防卫过当 , 且具有故意伤害意图 , 因此判处“故意伤害罪” 。
徐昕则认为 , 在李雷挑衅王浪的过程中 , 王浪已示好求情 , 但李雷仍多次举啤酒瓶欲殴打 , 并已明显具有攻击王浪颈部等行为 , 属于正在发生的紧迫的不法侵害 。 在徐昕看来 , 王浪此时采取的措施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
王浪父亲王天赐在接受中新网采访人员采访时也表示 , 并不认同一审“故意伤害罪”的判决结果:“我不明白 , 是他(王浪)被挑衅威胁在先 , 难道要等被暴打了才能反击吗?”王天赐说道 。
更像“聊城辱母案” , 还是像“昆山反杀案”?
此次案件发生后 , 无论是检方、法院还是辩护人 , 都将该案与涉及防卫权的案例作出类比 。 其中 , “聊城辱母案”、“昆山反杀案”均被多次提及 。
在徐昕看来 , 王浪案件与“昆山反杀案”有诸多相似之处 。 徐昕在进行二审辩护时 , 对两个案例进行了对比:于海明反抢砍刀;李雷递给王浪啤酒瓶 , 两人均为反杀;其次 , 两起案件的受害者皆有寻衅滋事前科 , 冲突发生也均因其进行欺凌挑衅被告人在先 。
此外 , 徐昕认为 , “昆山反杀案”中 , 于海明甚至有拿刀追击被害人的行为 , 而王浪却及时停止了攻击 , 更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
但对于王浪案类比为“昆山反杀案”的说法 , 公诉人并不认可:昆山反杀案是在于海明被砍得头破血流的情况下的反击 , 而王浪案只是一般性的被挑衅 , 李雷只是进行了推搡 , 举啤酒瓶等行为 , 不是严重暴力攻击 。 且在王浪明显占上风后 , 他还捅刺李雷 。 这样的观点明显错误 。
实际上 , 在咸阳市检察院一审期间提交的《公诉意见书》里 , 检方认为“聊城辱母案”认定于欢为防卫过当的案例 , 对该案的审批更具借鉴意义 。
《公诉意见书》在量刑建议上 , 援引“聊城辱母案”表明 , 从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强度、双方使用的手段、防卫时机、捅刺后果、造成的严重后果及案件起因等方面 , 认定于欢防卫过当 , 并指出该案的判决对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有积极借鉴意义 。
因此 , 《公诉意见书》提出 , 王浪制止不法侵害进行的反击是必须 , 但其反击过度明显超出常理常情 , 造成了不应出现、没必要出现李雷死亡的重大损害 , 防卫明显过当 , 应予承担刑事责任 。
声音:具备防卫条件 , 但防卫权行使欠妥
王浪行使防卫权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对此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回应中新网采访人员:“王浪进行反击具备防卫的前提条件 , 但防卫权的行使难言妥当 。 ”
阮齐林分析 , 从视频显示的事实经过看 , 李雷无故责骂王浪并将烟灰缸扔到王浪身上 , 并不顾劝阻屡次冲向王浪争吵、纠缠、推搡 , 并不时举起酒瓶对一旁劝阻的王浪同伴和其他劝阻者威胁 。 属于酒后无端滋事 , 具有不法侵害性质 , 王浪被激怒进行反击 , 大体具备防卫的前提条件 。
但王浪行使防卫权是否在合理范围内?阮齐林教授认为 , 关键看本案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具体情形有没有滥用正当防卫权?在酒吧这种场所 , 遭遇酒后滋事的不法侵害 , 作出激烈的反击、造成死亡结果 , 防卫权的行使难言妥当 。
此外 , 在案件比较上 , 阮齐林认为本案与“昆山反杀案”差别很大 。 他解释 , 在昆山于海明防卫案中 , 不法侵害人先连续拳脚攻击防卫人 , 继而持刀攻击防卫人 , 达到了暴力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 属于可对其实施特殊防卫的情形 。
而本案不法侵害人李雷在酒吧掀翻桌椅、多次作出欲持酒瓶攻击姿态 , 仅有推搡王浪的行动 , 尚未达到暴力攻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
如今 , 距离王浪案件二审开庭已过去近4个月时间 , 但该案仍未宣判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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