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园”

贵州: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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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综合讯 3月27日 ,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要求 , 城镇小区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 , 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 , 要通过补建、改建或通过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 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优先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 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 《通知》针对上述各项问题的整改任务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 。

  ■工作任务

  1

  城镇小区

  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 , 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 对未按照相关要求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 , 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区域内幼儿园布局规划 , 否则不予审批通过 。

  对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 , 或达不到配建规模未进行增容的 , 由属地人民政府限期依标补建、改建或通过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

  对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不能同步建设 , 或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 , 在整改到位之前 , 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

  对配建幼儿园达不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 由属地人民政府限期进行整改 。

  2

  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

  如期移交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 ,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要求将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 。

  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 未移交的要限期完成移交 , 对已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的可无偿赠与政府或通过有偿等方式收回 。

  3

  规范

  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 , 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优先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 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

  公办幼儿园占比达不到50%的县(市、区、特区)需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 。

  ■工作措施

  1

  制定工作方案

  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 于2019年4月5日前报送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

  2

  摸底排查

  各地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 , 对乡镇所在地及以上所有居民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包括商品房和保障房)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 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 , 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 该项工作于2019年4月25日前完成 , 并将摸底排查情况报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

  3

  全面整改

  各地立足实际 , 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 , 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 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 。 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 , 于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 , 于2019年9月15日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 , 于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 , 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

  4

  监督评估

  各地要按照治理工作任务及整改时限 , 以市(州)为单位按阶段将清理及整改情况分别报送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 在每一个关键环节组织开展督查指导工作 。 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根据各地报送情况进行抽查 , 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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