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跳槽违约频发 无法赔偿成为老赖
遵循合同恪守契约避免法律风险
主播跳槽违约面临巨额赔偿事件频发专家建议
□ 本报采访人员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晏亦茜
最近 , 一起主播违约纠纷案件引发舆论热议 。
金牌艺人“刘一手” , 本名丁大元 , 因擅自在外站进行直播 , 违反与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金牌艺人经纪协议》 , 被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赔偿违约金近2303万元 。
随着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 , 类似主播跳槽违约事件时有发生 。
业内人士认为 , 主播违约不仅影响直播行业的发展 , 还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
主播跳槽违约频发
无法赔偿成为老赖
据(2018)穂仲案字第13065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显示 , 被申请人丁大元(金牌艺人“刘一手”)在合约期间 , 违反了与申请人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的《金牌艺人经纪协议》 。
裁决书显示 , 2017年3月25日 , 丁大元擅自在外站进行直播 , 根据《金牌艺人直播行为管理规定》 , 申请人对其进行“冻结当月佣金”处罚 。 丁大元主动向公司提供保证书 , 称将严格遵守协议规定直播 。
之后 , 被申请人丁大元于2017年8月再次违反经纪协议 , 在外站进行直播 , 直至2017年9月 , 被申请人丁大元仍继续多次在YY平台(协议限定的唯一平台)以外的直播平台进行互联网演艺活动 , 构成根本违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丁大元赔偿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3025388.29元 , 补偿律师费5万元 , 鉴定费4000元 , 公证费3320元以及支付仲裁费168009元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类似主播跳槽违约的事件 , 近年来频频发生 。
今年1月 , 熊猫直播公开称 , 主播刘万鑫违约跳槽至第三方平台 , 要求3000万元赔偿 。
同月 , 斗鱼直播平台所属公司与知名主播曹海发生合同纠纷 , 斗鱼直播平台所属公司除要求法院判令曹海继续在斗鱼平台进行直播外 , 还需向斗鱼平台所属公司支付违约金约1.5亿元 。
去年11月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号披露了游戏主播“嗨氏”与虎牙直播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 , “嗨氏”将为自己的跳槽行为付出4900万元违约金 。
此前还出现过 , YY金牌主播仙洋违约跳槽被判赔偿违约金817万元;主播“张大仙”从企鹅电竞跳槽到斗鱼被判340万元等违约事件 。
不过 , 不少违约跳槽的主播因无法偿还违约金成为“老赖” 。
去年1月 , 触手主播“入江闪闪”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虎牙开展直播 , 被法院强制执行后列为“老赖” 。 主播“嗨氏”也因无法偿还4900万元违约金 , 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加入失信人员黑名单 。
门槛偏低素质不一
影响市场良性竞争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分析称 , 主播违约通常是指主播违反其与直播平台签订的独家直播条款 , 即未经签约直播平台同意 , 主播不能到签约平台以外的平台从事直播业务 。 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和主播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往往不属于劳动合同 , 平台或经纪公司和主播之间也并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 故不适用劳动法规定 。
郑宁说 , 经纪公司或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的合同通常情况下都会约定独家直播条款并规定违约责任 。 合同一旦订立就会发生法律效力 , 对主播和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均有法律约束力 , 主播必须遵守 。 主播单方面解约 , 平台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上海律师王艳辉分析称 , 网络主播目前属于一个新兴产业 , 因为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 , 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适应行业的发展 。 而且因为网络主播的门槛较低 , 从业人员的素质也呈现良莠不齐的状况 , 因此会发生许多违约情况 。 另外 ,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和开放性 , 在履行合约的过程中也会出现监管困难的现象 。
“有些主播在签约时 , 甚至不能完全理解合约对于自身的限制程度 。 我建议 , 主播在签约过程中应当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 争取相对平等的合同条款 , 并且根据自身的情况审查合同是否适合个人 。 在签约后 , 主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身的义务 , 一旦发生状况 , 也应当尽量与经纪公司和平台协商 , 减少自身的损失 , 也保障经纪公司和平台的合法利益 。 ”王艳辉说 。
为什么会频繁出现主播跳槽甚至违约的现象呢?
郑宁直言 , 主播频繁违约跳槽的原因与网络直播的运营及盈利模式密不可分 , 观看直播的公众通过打赏方式给主播以及直播平台带来可观收入 , 是高额利益驱使 。 一些主播要么试图凭借自己的粉丝资源和超高流量在多个平台多重变现 , 要么选择直接跳槽换平台 , 出于对未来收入增加的“积极”预判 , 即使面临高额罚款的代价 , 仍然铤而走险 。 或许跳槽会在短时间内为主播增加收入 , 但从长远来看 , 违约跳槽举动不但伤害了平台方利益 , 引发高额赔偿金 , 也会对主播自身的形象和个人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
而关于具体的不良影响 , 郑宁认为 , 主播在借助直播平台的知名度、用户基数以及推广、技术服务资源成名后 , 本应继续履行合同 , 但其在合同期内违约到其他平台进行直播 , 这种行为不仅会使原平台付出的推广、服务资源化为泡影 , 也会造成原平台用户流失 。 而用户是互联网的价值所在 , 用户流失直接会影响互联网企业的收益及价值 , 还会造成原平台的预期分成收益无法实现 , 造成其他直播平台与原平台的不正当竞争 。 从长远来看 , 这将对直播市场的良性竞争产生恶劣影响 。
有业内人士称 , 主播违约面临高额赔偿的背后 , 往往是经纪公司或者平台对主播培养和宣传推广的支出 , 除了经纪公司或平台的资源支持外 , 有些平台还会给主播争取电视台等影视资源 , 扩大影响力 , 付出了很多资金和资源 。
平台经纪个人配合
共同努力达到三赢
那么 , 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和主播这三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郑宁对采访人员说 , 网络主播大致分为两类 , 一类是通过经纪公司安排在网络平台直播 , 另一类是直接和网络平台签订合同 。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 , 争议点在于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网络平台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
郑宁认为 , 根据目前涉及网络主播的判决和裁定分析 , 虽然法院对于两者之间关系认定的结果并不统一 , 但基本上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中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及人身依附关系认定标准进行 , 即强调用人单位是否有管理指挥权 , 工资的取得方式、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因素 。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 法院倾向于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或平台之间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
在王艳辉看来 , 想要推出一个成功的网络主播 , 需要主播个人、经纪公司和平台相互配合 。 经纪公司需要给予主播相应的资源和培训 , 平台需要给予主播相应的技术支持以及流量支持 , 主播通过个人的作品为经纪公司和平台创造流量及利润 , 因此三者是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关系 。
“在合约签订后 , 三方均应履行自身义务 , 经纪公司和平台应尽可能地为主播提供更好的平台和资源 , 而主播也应利用资源为自身和平台创收 , 三方共同努力达到共赢的效果 。 如果合同目的能够完全实现 , 违约情形就会减少 。 ”王艳辉说 。
那么应当如何减少此类违约事件发生?郑宁建议 , 于平台而言 , 应避免高价挖人 , 回归良性竞争 , 要创新直播内容和模式 , 提升造星能力 , 增强合规内容的影响力;于经纪机构而言 , 要为主播提供系统完善的专业培训和装备 , 注重主播培训和拓展粉丝源 , 为旗下的主播集合资源让其发展起来;于主播而言 , 在选择直播平台前 , 先看清合同里的所有条款 , 合同签订后应认真遵循合约规定 , 恪守契约精神 , 正式到期后才能转换平台 , 如果未到期 , 主播应积极与平台沟通 , 协商妥善的处理方法 , 避免因违约造成巨额经济赔偿和面临的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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