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制定反家暴实施办法:经常性谩骂也算家暴( 八 )

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 ,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和照护 。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 需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时 ,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 。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 ,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一)情节特别轻微 ,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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