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父亲住护理院八九年 被要求签“免责书”( 三 )

还有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8条分别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协议解除。

如果协议中免责前提是老人因自身素质、疾病、自己原因导致死亡等情况就不宜认定该条款无效。在养老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因老人自身原因导致侵权纠纷养老院可以申请免责。如果养老院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养老院只能在自己所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按照相应比例申请免责。

南京晨报/爱南京采访人员 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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