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加工这( 三 )

《规定》明确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 , 倡导健康饮食理念 , 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 。 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 , 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 , 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 , 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 , 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 。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 确有需要设置的 ,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

《规定》明确 ,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 ,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同时 , 还进一步明确了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 细化了对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情形进行追责的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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