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加工这( 二 )

《规定》明确 ,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 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 , 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 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 , 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 , 针对学生营养健康需求 , 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等 。

《规定》强调 , 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 , 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 , 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 不以营利为目的 。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等制度 , 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 。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 , 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 , 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 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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