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下班后送外卖、开滴滴、出租店面等行为是否违纪?( 六 )
一是从事营利活动构成违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有关规定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均设置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前置条件 。 “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 , 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年4月3日)等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公务员不能违规兼职、不能违规领取兼职报酬 , 第五十九条规定 , 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 , 一是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与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相比 , 增加了限制性用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 与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党员干部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相一致 , 可有效避免实践中人为加码和扩大化现象 , 需认真领会 。 二是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 , 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 据此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政策兼职、创业 , 不应被视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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