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公交司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上海男子被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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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妨害公交车辆安全驾驶的行为 , 法院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 。

3月18日 ,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人员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获悉 , 该院召开“从严惩处妨害公交车辆安全驾驶行为”检察官新闻发布会 , 发布近期出庭公诉的两起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典型案例 。

据虹口检察院介绍 , 2018年12月2日 , 一男性乘客王某从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欧阳路公交站乘坐134路公交车 , 司机提醒王某上车未刷卡 , 王某言辞激烈 , 并与之发生口角 。 当车辆行驶到祥德路180弄附近时 , 王某挥拳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 , 造成公交车失控 , 撞向停在路边的环卫车 , 司机软组织挫伤 。 案发时 , 车上载有14名乘客 , 道路上往来行人车辆较多 , 路况复杂 。

2019年1月24日 , 虹口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案提起公诉 。 2月22日 , 虹口法院当庭宣判 , 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因其同时具有自首从宽处罚情节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无独有偶 , 2018年12月20日 , 张某酒后乘坐749路公交车时 , 对该公交车司机胡言乱语 。 当该车行驶至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万安路附近时 , 张某突然拳击司机的头部 , 司机被迫紧急停车后 , 张某继续拗其手臂并连续击打其头部十余下 , 拉扯其衣领、围巾等 , 持续时间长达一分钟 , 致其头部软组织挫伤 。 其间 , 车上虽无其他乘客 , 但道路上来往车辆行人较多 。 后巡逻警车经过时 , 司机向公安民警求助 , 民警上车后将张某当场抓获 。

2019年2月21日 , 虹口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案提起公诉 。 3月18日 , 本案开庭 , 虹口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虹口区检察院表示 , 这两起案件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 原因在于王某与张某殴打行驶中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均具有高度危险性 , 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 一旦行为人基于刑法上的故意 , 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具有相当危害性、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 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以第二起案件为例 , 张某醉酒后 , 殴打公交车司机的行为 , 除致公交车司机头部软组织挫伤外 , 未造成其他任何后果 。 但是其已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置于危险状态下 。

首先 , 从空间环境看 , 张某的行为发生在城市道路上 , 属于公共场所 。

其次 , 从危害对象看 , 案发时公交车两侧车流量较大 , 有私家小轿车 , 也有其他公交车 , 还有电瓶车与往来行人 , 一旦公交车失控 , 将给这些不特定人员带来安全问题 。

最后 , 从危害的可能性看 , 在车流量较大道路上行驶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 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客观风险性 , 一旦失控其危害后果显而易见 。 如果司机处置不及时 , 道路事故的发生是必然的 。

虽然在此案例中 , 没有发生其他危害后果 , 但这是公交车司机及时妥当处置的结果 , 而非张某有意控制的结果 , 不能因司机的积极行为而免除张某的刑事责任 。 所以张某仍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2019年1月8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乘车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 , 明确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 而刑法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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