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500元至2000元
新华社济南3月17日电(采访人员陈国峰)近日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 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 , 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 。
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 , 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 , 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 擅自恢复生产;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于举报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 , 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 , 山东将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
此外 , 举报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等11种行为的 , 可获1000元奖励;举报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等7种行为的 , 可获2000元奖励 。
据了解 , 《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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