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三 )

采访人员:在一些被害人特别困苦的案件中,例如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受害者得不到足额赔偿,这种情况怎么办?

孟祥:民事执行案件,根据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身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 。 对于这类案件,如果没能及时执行到位,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执行难” 。 而另一类案件的情况则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执行不能”案件 。

尤其是交通肇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特别是农村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甚至有的丧失履行能力 。 这种情况,只能依靠国家救助、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困难 。 然而,解决特困申请执行人的生存问题,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也的确“有心无力”、“杯水车薪” 。 本质上讲,这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 。 当然,强制执行案件是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的责任,责无旁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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