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br> 护国元勋蔡锷传奇之三十四:维护统一( 三 )

然而 , 一波未平 , 一波又起 。 4月26日 , 国务总理赵秉钧、外交总长陆征祥和财政总长周学熙代表袁世凯政府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美国中途退团)签署了《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 。 合同规定 , 借款总额为二千五百万镑 , 借款期限为四十七年 , 年息五厘 , 但实际上经过九折出售 , 八四实收 , 只得二千一百万镑 , 这样 , 借款合同到期时中国累计要付本息达六千七百八十五万镑 , 为实收额的三倍多 。 借款的用途指定为偿还已到期的各种款项、赔偿所谓外国商人在辛亥革命中所受的损失、赎回各省政府所欠五国旧债、各省裁军费、1913年4至9月份中央政府行政费、全国盐务整顿费等六项 。 这样一来 , 所得到的二千一百万镑 , 扣除赔款、借款和垫款及盐务整顿费一千二百七十余万镑后 , 实际到手的只有八百二十万镑 。 合同还规定 , 中国政府在借款期内不得向五国银行团以外任何银行团借款 , 该项借款以中国盐税为担保 , 并承认要在外人襄助下 , 对中国盐税征收办法实行整顿改良 。 显而易见 , 这是一个从垄断借款到指定用途 , 又从指定用途到监督财政的不合理条约 , 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了中国的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 。

善后大借款合同签字的消息一传出 , 全国大哗 。 身为国民党党员的参议院议长张继和副议长王正廷即通电各界 , 认为借款合同未经国会批准 , 并明确表示反对缔结此监督财政之借款条约 。 4月29日 , 参议院召开第四次会议 , 讨论大借款问题 , 争论十分激烈 , 但最后以表决方式通过的议案称:“此次所签订的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 , 未经临时参议院议决 , 违法签字 , 认为当然无效 。 ”众议院也为此于5月5日特开会议 , 所通过的反对议案称:“对于五国银行团善后借款案 , 多数否决 , 谓政府违法签约 , 咨文本院查照备案 , 本院决不承认 , 计是日出席人数376人 , 赞成者229人 , 系大多数 , 特此奉闻 。 ”孙中山、黄兴等人也发出通电 , 指责政府违法借款 , 并“深望政府 , 俯从民意 , 非得人民代表之画诺 , 一文不敢苟取” 。

大借款谈判开议于1912年2月 , 之所以要借款 , 乃当时中央的财政状况和所面临的特殊情况而决定的 。 民国政府的财政从一开始就是一个仅有支出而无收入的财政 , 面临着十分严重的财政危机 , 无论是孙中山的南京临时政府 , 还是袁世凯的北京临时政府都曾多次实行过小额借款 。 但由于供求矛盾过大 , 借款到手即光 。 此外 ,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就宣布以前与列强缔结的条约皆继续有效 , 因而至大借款合同签字前 , 全国各种应还之外债也已在1100万镑以上 。 列强先以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为要挟 , 继而群起开单索款 。 同时 , 英国对西藏 , 沙俄对蒙古 , 日本对东北都提出了新的侵略要求 , 法国更提出赔偿辛亥革命中外侨所受损失的无理要求 。 因此 , 为了缓解民国财政和外交危机 , 大借款势在必行 。 关于此次借款的金额、利息、折扣、用途及条件 , 时任财政总长周学熙曾于1912年12月27日向临时参议院逐一报告 , 经临时参议院讨论同意后 , 即在《顺天时报》等报全文刊登 。 之所以拖延四个多月后才签字 , 是因为银行团自条件谈妥后又借巴尔干战争爆发 , 欧洲金融形势趋紧 , 要求在原议利息五厘的基础上加息半厘 , 北京政府不允而作罢 。 到1913年4月 , 欧洲金融形势趋好 , 银行团不再要求加息 , 借款条约才经双方正式签订 。 国民党人对借款的来龙去脉应是清楚的 , 他们此时之所以提出各种理由来反对借款 , 显然是出于继“宋案”之后再掀起反对袁世凯政府高潮的政治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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