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新零售”还是“赌博机”?“幸运盒子”幸运了谁?
近段时间 , 一款专门售卖“幸运盒子”的机器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各地商场 , 被商家自诩为新零售模式 。
在被年轻人热捧的同时 , 有消费者指出 , “幸运盒子”里的大奖是否真实存在无人知晓 , 并质疑商家涉嫌通过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也有消费者发现 , 个别“幸运盒子”在兜售三无产品 , 甚至有消费者认为这种机器更像一款赌博机 , 涉嫌从事博彩业务 。
对于这类所谓“新零售模式”应如何界定?
“幸运盒子”的市场乱象
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更好地规范这一领域?
为了弄清楚这些问题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近日采访了业内专家 。
实质是有奖销售
目前市面上的“幸运盒子” , 有“心愿先生” , 还有“幸运测试机”“幸运福袋”等多款产品 , 盒子里除装有一个商品外 , 还有一张刮刮卡 。
对于这种新的业态究竟如何界定?是销售还是博彩?
对此 ,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指出 , 从性质上来看 , 这种模式应当属于有奖销售行为 , 而不属于博彩 。 无论盒子内的商品价格或高或低 , 其本质还是一种销售行为 。 但商家在进行有奖销售时 , 应当完整、公平、及时、准确地向消费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兑奖方式等事项 。 如果商家并无设置大奖而谎称有奖 , 或者对其所设奖的种类与中奖概率 , 最高奖金额与总金额 , 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 那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那么 , 实施购买行为后 , 消费者能否退货?“答案是肯定的 。 ”刘俊海告诉采访人员 , 既然属于销售行为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 且无需说明理由 , 即消费者享有后悔权 。
对于新零售模式性质的认定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雷的观点与刘俊海不谋而合 。 他说 , 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买卖合同 , 但“幸运盒子”的模式属于买卖合同与射幸合同的结合 。
何为射幸合同?王雷解释说 , 射幸合同通常可以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结合 , 使得合同当事人的获益或者损失具有不确定性 , 以转移市场交易价格波动风险或者不确定事故发生的风险等 。
为便于理解 , 王雷给采访人员举例予以说明:“射幸合同的常见表现形式有期货交易、彩票买卖、有奖销售、保险合同等 。 ”
王雷补充说 , “幸运盒子”自助售卖机给自动销售增加了趣味性、娱乐性 , 使得消费者能够买到的商品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 能否“物超所值” , 要凭消费者的运气 , 实际上是给买卖合同添加了射幸性 。
标识不明属侵权
有商家承诺:盒子内每一款产品售价大于或等于30元 。
但采访人员调查发现 , 在各大电商平台均未见到这些产品的售卖信息 , 难以判断产品的真实价值 。 采访人员又从供货渠道了解到 , 这些产品的成本低于20元 , 而且有的产品标识不明 , 只有品牌商和代理商 , 没有注明生产厂家 , 甚至有的盒子内出现三无产品 。
“商家自说自话商品的价格 , 实际上涉嫌欺骗消费者 。 ”刘俊海认为 , 商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商品价值确实超过30元 , 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
刘俊海告诉采访人员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 ,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第九条规定 ,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 , 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 消费者不知情又无法选择 , 显然 , 公平交易权也受到侵害 。
对于“中奖”得到的这些生产厂家标识不明的甚至是三无产品的这些产品 , 消费者应向谁发起维权?刘俊海告诉采访人员 , 产品标识缺失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索赔权 。 如果这些商品使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 , 消费者有权向品牌商和代理商主张赔偿 。
刘俊海向采访人员介绍说 ,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 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 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 , 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等 。 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 , 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
对此 , 商家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王雷说:“如果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责令改正 。 ”
王雷进一步指出 ,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或者没有依法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情节严重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如果消费者购得的商品为缺陷产品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瑕疵担保违约责任 , 并有权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
在王雷看来 , 消费者通过“幸运盒子”自助售卖机购买的商品 , 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周延保护 。
应严守诚信底线
作为新生业态 , “幸运盒子”为何乱象频现?刘俊海分析指出 , 其主要原因是有的企业只讲创新 , 不讲诚信;有的企业只讲发展 , 不讲规范;有的企业只讲效益 , 不讲公平;有的企业只讲快捷 , 不讲安全 。
就如何规范新零售模式乱象 , 刘俊海认为 , 关键要从企业入手 , 企业必须加强自律 , 明确守法经营是企业应时刻坚守的底线 , 各种“套路”不仅会误导消费者 , 也会打压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 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
另外 , 企业要处理好创新和诚信的关系 。 刘俊海告诉采访人员 , 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为“信用让消费更放心” , 其内容之一便是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 自觉完善诚信经营行为 , 用诚实守信打造品牌形象 , 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认可 。
为此 , 刘俊海提出建议 , 相关企业要创新与诚信并举 , 更加注重诚信;安全与快捷并重 , 更加注重安全;发展和规范并重 , 更加注重规范 。 “不管销售模式如何创新 , 商家都要严守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底限 。 ”
“对市场监管部门而言 , 要积极作为 , 密切关注这种新模式 , 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 ”刘俊海指出 , 一旦发现个别企业打着创新幌子 , 行欺诈之实误导消费者时 , 监管者要勇于担当、依法维护市场中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公平交易秩序 , 依法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 , 消除监管漏洞、监管盲区和监管的真空地带 , 铸造监管公信 , 提升监管效能 。
最后 , 刘俊海提醒消费者 , 要加强自我保护 , 因为自我保护才是最有效的保护 , 要擦亮眼睛、理性消费、提高警惕 , 正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 不要因贪小便宜吃了大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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