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病逝后未成年继子有没有继承权?( 二 )

2014年11月19日,李某病逝,家人在其房产分割与遗产继承上产生纠纷 。 马某将李某甲、巴某诉至法院称,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购买了面积为73.82平方米和40.07平方米的两套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 两人在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约定婚后共同财产90%归女方所有,10%归男方所有 。 原被告就房产分割与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套房产中的68.9平方米和37.4平方米归其所有 。

被告巴某对马某起诉没有异议 。 被告李某甲辩称,遗产应当先扣除被继承人所欠其抚养费,且原告和被继承人所达成的协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无效 。 被告巴某不能证明其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不应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 被告李某甲作为未成年人,依法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多分 。

法院查明,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均已去世 。 经评估,涉案的两套房产总价值92.92万元 。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马某与李某结婚时,巴某仍未成年,需依靠马某与李某的抚养生活,其与继父李某之间的扶养关系形成,在李某去世后,其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 原告马某及被告巴某、李某甲均为李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 鉴于被告李某甲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在遗产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 。 法院酌定马某、巴某、李某甲对被继承人李某遗产的分配比例为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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