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茅台”牟利 男子获刑1年罚金4万

  制售“假茅台”牟利 男子获刑1年罚金4万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采访人员熊琳)为获取非法利益 , 男子私自灌装劣质白酒冒充品牌白酒销售 , 最终遭受法律惩罚 。 采访人员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 , 这家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并当庭宣判 。 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 2017年至2018年4月间 , 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承租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房屋内 , 非法制作“贵州茅台”酒并销售 。 2018年4月29日 , 警方在该房屋内查获仿造贵州茅台品牌酒40瓶等物品 。 经鉴定 , 被查获的白酒均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

  庭审中 ,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 品牌白酒销售价格高 , 社会需求量大 , 自己灌装假酒后出售可以牟取高额利益 。 灌装的假酒和酒瓶系从市场购买 , 制作完假酒后自己拿到市场上销售 。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根据我国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规定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法庭认为 ,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 , 可酌予从轻处罚 。 法院经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董杰严正指出 , 食品安全事关生命健康 , 假冒注册商标 , 以劣质白酒冒充品牌白酒 , 不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 更是欺骗消费者的失信行为 。 从事市场经济活动 , 要讲诚信 , 切莫贪小失大 , 触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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