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多休30天生育奖励假被解雇 女职工起诉公司

  生二胎也有30天生育假奖励 一女职工与公司起争议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女职工

  本报讯(采访人员张蕾)生一胎时按照国家规定已享受了30天的生育产假奖励 , 那么生二胎时能否再次享受?宋女士在生二胎期间就因为多休了30天生育奖励假而被单位解雇 。 昨日 , 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 认为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 北京市企业的女职工 , 无论生育一胎还是二胎 , 无论是否晚婚晚育 , 只要是按规定生育的 , 都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 。 因此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 应支付宋女士赔偿金21000元 。

  宋女士此前就职于北京某装饰公司 。 在公司工作两年半后 , 2017年6月 , 宋女士怀了二胎 , 并于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22日休产假98天 。

  公司称 , 2018年5月23日宋女士产假期满 , 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上班 , 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31日又休假9天 , 且未递交任何请假单 。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 ,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 无故旷工7天以上 , 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2018年6月1日 , 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 宋女士不服 , 提起劳动仲裁 。 2018年9月14日 , 劳动仲裁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需支付宋女士违约金21000元 。 公司不服起诉 。

  公司的起诉理由是 , 依据 2018年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产假应为98天 。 公司认为 , 二胎不应再享受国家规定的晚婚晚育奖励30天假期 , 所以拒绝支付赔偿金 。

  但宋女士表示 , 她于2015年7月1日入职 , 应享有128天产假 , 不存在旷工 。

  经审理法院认为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 , 按规定生育的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 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 , 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 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故北京市企业的女职工 , 无论生育一胎还是二胎 , 无论是否晚婚晚育 , 只要是按规定生育的 , 都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 。

  法院认为 , 宋女士生育二胎 , 符合法律规定 , 2018年5月23日至5月31日期间其尚处于产假期间 , 公司以宋女士上述期间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属违法解除 , 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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