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聘孕期女员工 称其未遵守暂不结婚承诺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公司解聘孕期女员工称其未遵守暂不结婚承诺 , 败诉赔钱
休完婚假没多久 , 吴女士就收到了公司发来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 解聘理由竟是旷工 。
因此 , 吴女士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 一审法院支持了吴女士的赔偿要求 , 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
吴女士称 , 2017年10月16日 , 自己进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文案工作 。 2018年4月12日至4月22日 , 她请了十天婚假 , 并手写了请假条交公司 。 4月17日 , 吴女士收到了同事发来的微信 , 称公司以旷工为由要和她解除劳动关系 。
4月21日 , 吴女士经医院诊断发现怀孕 。 2018年4月底 , 吴女士向劳动纠纷调解部门申请调解 , 并将怀孕一事告知了公司 。 经调解 , 双方于5月4日达成一致:吴女士继续上班 。
吴女士表示 , 确诊怀孕后自己曾感冒 , 加上来回奔波孩子情况不稳定 , 医院告知其需要休养一个月 。 但公司要求其提供此前未上班属于病假的相关证明 。
2018年5月5日 , 吴女士请假去产检 。 5月8日 , 她收到了公司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 吴女士认为 , 公司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公司支付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6144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35000元 。
被告公司在一审中表示 , 2018年4月12日吴女士没上班 , 但公司并没有收到其请假手续 。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询问其他员工后得知 , 吴女士说要请婚假 。 此后吴女士休病假 , 也没有提供前期的病假证明 , 已构成旷工 , 公司解除行为合法 , 不同意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认为 , 婚假是职工的法定待遇 。 被告公司的员工对于原告请婚假一事是知晓的 , 其法定代表人在吴女士休假期间 , 从未对其婚假提出过异议 , 故现再主张吴女士4月12日至4月22旷工缺乏事实依据 。 4月23日至5月8日 , 医院开具了病情证明单建议吴女士休假 , 故上述期间吴女士不存在旷工 。
据此 , 一审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吴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元 , 工资差额1691.95元 。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
该公司在上诉状中表示 , “应聘的时候她承诺没有男友 , 几年内不会谈婚论嫁 , 而现在工作半年就结婚怀孕 , 有违诚信 。 ”该公司提出 , 在应聘阶段 , 公司即发现吴女士的年龄处于婚嫁阶段 , 为规避“风险” , 本没有打算录用 , 但吴女士保证“连男朋友都没有 , 几年内不会谈婚论嫁” , 公司这才留用 。
然而 , 工作才不到半年 , 吴女士就结婚并且怀孕了 , 该公司认为 , 吴女士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 收到上诉状后 , 上海二中院的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该公司 , 针对公司的想法进行了法律释明 。
审判长乔蓓华表示 , 建立劳动合同时 , 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系指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 如学历、工作经历等 。 个人婚育情况属个人隐私不在必须告知的范畴 , 除非特殊行业 。 近日 , 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 明确规定招聘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 。 该公司的上述理由显然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 随意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行为更是不可取的 。
经过详细的释法之后 , 该公司表示愿意服从一审判决 , 撤回了其上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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