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横穿马路被公交撞成一级伤残 获赔近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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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五旬的张某在骑车横穿马路过程中 , 被公交车撞伤住进了重症监护室 , 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 并完全丧失生活能力 , 为此将肇事方单位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 3月6日 , 北青报采访人员获悉 , 经两级法院审理 , 张某获赔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193万余元 。
事发 被公交车撞进ICU 男子索赔360多万
张某庭上诉称 , 2017年12月4日17时50分 , 其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红门路某小区北门横过马路时 , 被兰某驾驶的公交车撞倒 。 事发后 , 张某被送入右安门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 , 直到2018年1月29日 , 张某才由重症监护室转至普通病房 。
经查 , 兰某驾驶的客车是履行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交三公司)的职务行为 , 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 。
张某要求俩被告赔偿住院治疗费等共计360万余元 。
公交三公司称对事实认可 , 但不认可90%的赔偿比例 , 认为张某在过马路时也存在过错 , 应承担30%的责任 , 而公交公司承担70%的责任 。
平安公司辩称 , 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万元不计免赔 。 对于张某请求20年护理时间过长 , 作为一级伤残 , 无法推定20年之间会发生什么 。 张某长期在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 , 请求家人护理本身没有事实依据 , 这部分护理费不应承担 。
审判 公交方担责80% 赔偿张某170多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 , 事故经交管部门查证 , 兰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交通标线指示行驶 , 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 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张某驾驶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 , 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
法院认为 , 兰某是公交三公司的司机 , 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使张某受伤 , 应由公交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 法院依法确定公交三公司负担80%的赔偿责任 。
此次交通事故应由平安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 其次由平安公司根据赔偿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 不足部分 , 由公交三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 。
故丰台法院判令平安公司赔偿张某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7万余元 , 公交三公司赔偿张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76万余元 。
上诉 被告方认为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过高
公交三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护理费的护理期限计算为20年 , 时间过长提起上诉 , 并认为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应按公司70% , 张某30%计算赔偿数额 。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 , 一审法院确定公交三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 关于护理期限 , 根据查明的事实 , 张某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 生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 , 一审法院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为二十年并无不当 , 故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文/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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