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陷阱套路多 谨防中招“固定套路”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题:旅游陷阱套路多 谨防中招“固定套路”

  新华社采访人员 侠克

  随着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 签订旅游合同成为消费者旅游出行普遍选择的保障方式 , 也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

  采访人员日前了解到 , 某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往往隐藏于冗长的合同条文之中 , 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 让消费者难以发现 。 而消费者往往没有认真阅读或详细了解条款内容 , 就在旅游经营者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上草率签字 , 直到发生纠纷才发现落入了某些精心设计的“固定套路” , 给后续维权造成障碍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赵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 , 并预先支付费用15000元 。 出行前 , 赵女士因家中老人病重无法继续行程 , 欲解除合同 , 自愿承担合理损失 , 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剩余费用 。

  赵女士提出解约时 , 距约定出发日期尚有4日 。 按合同约定 , “旅游者出发前4日至6日退团 ,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赔偿旅行社损失” 。 但旅行社表示 , 合同约定的金额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 , 应按条款“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 , 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来执行 。 赵女士认为有失公允 , 诉至法院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 , 有失公平 。 故对旅行社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不予采纳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田晓昕介绍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 在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 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 最终法院判令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剩余团费10500元余款退还了赵女士 。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晨说:“在旅游市场高度发达的今天 , 若交易双方不通过‘格式条款’来固定权利义务关系 , 每次签订合同都进行长时间的反复协商并不现实 。 ”

  “‘格式条款’不等同于‘霸王条款’ , 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 ”吴晨说 , “格式条款”的主要功能是在大量的交易中反复使用 , 将不同的消费需求予以统一规范 , 提高交易效率 。 因此 , 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未经协商”的基本特点 。

  吴晨介绍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 按照对方的要求 ,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提供“格式条款”的旅游经营者 , 在专业知识、信息资源以及市场地位上都具有一定的“优势” , 而这些“优势”造成了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不对等状态 。

  “如果法律不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必要的限制 , 就可能有违民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基本精神 。 ”田晓昕说 , 若“格式条款”约定不够明确 , 发生歧义 , 应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 , 由提供格式条款的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 。 “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之一 。 ”

  受访专家提醒 , 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 在出行前做好充分准备 , 确定行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 以便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更有针对性 。 此外 , 审查合同要认真 , 对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重要事项 , 或虽有约定 , 但不明确、有歧义的 , 应及时向旅游经营者提出 , 要求其给予相应的解释说明 。 必要时 , 可通过补充条款的形式进行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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