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扑伤骨折半年后因心衰去世,法院判决养犬人担责3%( 三 )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该赔偿李婆婆第二次入院治疗至死亡期间产生的费用 。 一审时原告、被告对法医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均无异议 , 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 。 二审认为 , 该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 , 依据充分 , 程序合法 , 结论合理 , 一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妥 。 因为原告母亲的死亡无法证明与被狗扑伤有关 , 故法院只对原告母亲第一次住院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证据均予以认定 , 并根据3%的参与度给予后期赔偿 。 所以 , 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

(原标题为《被狗扑倒骨折的老人半年后因心衰去世 法院判决养犬人承担3%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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