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强行冲门夹伤头后状告地铁公司 法院:乘客全责( 五 )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 , 如葛某认为地铁四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 应对地铁四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造成损害的事实 , 承担举证责任 。

葛某认为 , 地铁四公司应承担责任的理由 , 主要是认为涉案车厢在车门关闭时 , 门灯未闪烁 , 且无蜂鸣声 , 安全警示提示不足 。

但根据双方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 , 葛某的致伤原因是在屏蔽门已经开始关闭时仍强行上车 , 对于自身可能被屏蔽门夹伤的后果 , 仍存侥幸心理 。

此外 ,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 , 认定地铁四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 , 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上未有过错 , 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 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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