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买三产房差点钱房两空 开发商坚称“我不是我”( 三 )

悲催:赢了官司拿不回房款

江南区法院认为 , 俎某母女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虽冠以“合作建房合同”的名义 , 但从约定的内容看 , 合同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 , 俎某母女付款的时间、方式 , 以及交房期限、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等 , 符合房屋买卖的特征 , 不符合合作建房各方当事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特点 , 应当认定双方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 。

由于某房地产公司项目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 而涉诉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 俎某母女未清晰了解房屋性质、合同性质等情況 , 就与被告签订合同 , 其自身亦有过错 , 应承担相应责任 。

2017年底 , 法院判定 , 某房地产公司返还俎某母女俩两套房购房款17万余元 , 驳回俎某母女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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