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建成的养殖场岂能说拆就拆?!( 五 )

2、因整治和规划等问题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补偿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 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 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 , 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

3、“禁养区”养殖场清理的补偿情况

目前在“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清理 , 主要存在两种方式 , 不同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补偿情况 , 一种是异地搬迁 , 指将养殖场搬迁至“禁养区”范围之外 , 到国家划定的养殖区域 , 在补偿方面则会予以养殖场建筑物补偿、附属设施补偿、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以及养殖场搬迁补偿等;另一种则是直接拆除 , 即将养殖场直接拆除 , 并不会为养殖户重新划定养殖区域 。 在补偿方面则只会给予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建筑物补偿、附属设施补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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