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酒助兴人之常情 狂饮伤身亦或触法( 六 )

  当晚11点,陈某的妻子报警 。 通州公安分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显示,陈某符合乙醇中毒死亡,调查结论为不属于刑事案件 。 与陈某共同饮酒的高某等6人共同垫付了陈某的墓地款46800元 。 随后,陈某的妻子将6人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陈某死亡的各项损失 。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因升职加薪请众人喝酒,其间放纵饮酒,喝了近一斤白酒 。 席间无人劝酒,宁某和高某还劝其少喝点,陈某非但不听劝,还借着醉意挑衅 。 法院审理认定,陈某饮酒进而醉酒,与最终导致酒精中毒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宁某等同饮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包括饮酒时劝阻、饮酒过量后照顾、及时送往医院治疗等 。

  法院认为,同事之间的聚会行为属于法律层面之外的社交生活层面,不宜苛责其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 。 根据法院查明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记载,聚会系由陈某发起,聚会期间仅董某一人与陈某饮酒,聚会之后高某等人陪伴在陈某身边并有拨打急救电话行为等,故法院认定高某等6人已经尽到适度安全保障义务,对陈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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