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酒助兴人之常情 狂饮伤身亦或触法( 二 )

  随后,李某的亲属徐某等4人诉至法院,要求柴某等19人赔偿李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比例为70% 。 主要理由为,柴某等19人在聚餐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并在送医时拒绝洗胃治疗 。 李某的亲属认为,上述过错造成了李某死亡的后果,柴某等19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柴某等人存在一定过错 。 法院查明,当天并非李某与柴某等人的第一次聚会,聚会中,李某除了饮用高度白酒外,还饮用了啤酒,柴某等19人作为与李某较为熟悉的同事,未对李某大量饮酒的行为尽到提醒、劝阻的注意义务 。 同时,根据鉴定结论,饮酒事件对于李某的死亡结果具有作用 。

  法院认为,柴某等19名同饮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违背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柴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 法院同时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自己的酒量和身体情况,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伤害的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其放纵饮酒不仅存在过错,而且过错程度较高,故李某就其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同饮人承担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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