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企员工或不再拿“死工资”( 二 )

  三是改“部分”为“全覆盖” 。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 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全部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 有利于保护国有企业合规收入 。

  最后 , 改“出资人负责”为“政府公共部门牵头” 。 《实施意见》明确由政府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承担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监督检查等职责 。

  此外 , 工资能增能减 。 《实施意见》明确要按照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的原则 ,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指导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 , 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联动指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 为鼓励国有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创新创业 , 《实施意见》明确对引进和培养紧缺急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成效突出的国有企业 , 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多增 , 具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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