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

  2月1日上午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 ,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振永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程笑免予刑事处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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