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八 )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取得授权书 , 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 , 已构成广告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 , 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向老年人宣传羊乳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的功效 , 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已构成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 , 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 已构成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的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 , 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 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