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禁止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 )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 , 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 , 一律作封存处理 , 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 , 未经海关许可 , 不得启封动用 。 其废弃物、泔水等 , 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 , 不得擅自抛弃 。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 , 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 , 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 密切配合 , 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