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帮群众守好“钱袋子”( 七 )

  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 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发布会上 , 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物追缴、资产处置问题也引起关注 。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表示 , “两高一部”2014年《意见》与2019年《意见》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 。 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 ,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明确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 。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 , 一般在诉讼终结后 , 返还集资参与人 。 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 , 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 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 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 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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