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帮群众守好“钱袋子”( 六 )

  而对于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 , 《意见》第一条便予以明确 。 《意见》规定 , 应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 对于其仅作原则性规定的 , 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予以认定 。

  “这些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 ,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 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 。 ”缐杰说 。

  据了解 , 2016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以来 ,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努力实现精准打击和有效保护;检察机关制发《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 解决实践中追诉范围、证据审查运用等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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