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亲友吸收资金算不算非法集资数额?两高一部明确( 二 )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 , 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 , 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 , 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

《意见》还指出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 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 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 , 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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