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禁渔期电捕鱼33公斤 被判回放132公斤成鱼( 二 )

新洲区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王某、杜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在接受刑罚惩处的同时 , 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义务和责任 。

2018年12月19日 , 法院一审判决 , 被告人王某、杜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1年 , 缓刑2年 , 没收作案工具;并于判决生效次日起6个月内 , 在渔政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 , 向举水河新洲段水域回放成鱼132公斤、幼鱼28万余尾 。

27日 , 已将买鱼款筹措到位的王某告诉长江日报采访人员 , 得知他非法捕鱼被判刑 , 村里再没人敢去非法捕鱼了 , 他也觉得羞愧难当 。 他以前不知道电打鱼危害这么大 , 以后再也不干了 。 开春 , 天气回暖 , 他就会按法院判决放鱼入河 , 修复长江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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