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将奖励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 二 )

  申请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在我省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二是2018—2020年度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新三板”)挂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 。

  我省将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是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 并经河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 , 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 对拟在境外主创板上市 , 并经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 , 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 对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省 , 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 , 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 , 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 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 , 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 , 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 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 , 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 , 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 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 , 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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