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意见: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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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江苏出台意见: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江苏出台意见: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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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江苏省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主要目标。《意见》明确提出,经过5年左右努力,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基本健全,待遇提升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到2035年,教师队伍发展总体水平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培养造就一批有影响力的教育家型名教师、名校长、名专家,教育系统成为集聚一流人才的高地。
《意见》指出,推进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着力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改革创新教师编制管理、大力振兴师范教育、整体提高专任教师能力水平、全面深化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等。
在振兴师范教育方面,鼓励支持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和其他有博士、硕士授予权的高校成立教师教育学院、举办师范专业,依托学科优势发挥龙头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发展高水平师范教育。实施师范教育培养院校提升计划,重点建设20所左右以师范生培养为主体、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的培养院校,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高水平师范生培养基地。
在提高教师待遇方面,《意见》中提出,各地要建立中小学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增长长效联动机制,调整公务员收入分配政策时必须同步考虑中小学教师,核定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时必须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中小学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充分考虑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要求,适当提高普通高中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各地要大力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将更多的教育投入用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各地要把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按规定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探索实施共有产权房政策。有条件的高校可分层分类向教师提供安家补贴、购(租)房补贴,以货币化、市场化方式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具备条件的可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学校应每年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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