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致死!法官详解什么情况下同饮者会承担责任( 二 )

北 京 联 盟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李春香:“到医院之后 , 医院没有对李先生进行洗胃 , 只是给他采取了一个输液治疗的方式 。 但是在输液过程当中 , 李先生就出现了呼吸心跳骤停这种特别紧急的情况 。 ”

在医院抢救十七天后 , 李先生还是不幸死亡 。 随后 , 李先生的家属诉至法院 , 要求当天共同饮酒十九人予以赔偿 , 赔偿比例是总费用的70% 。 理由是作为共同饮酒人他们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 并且送到医院后拒绝进行洗胃治疗 , 只是采取了输液的方式 , 最终导致李先生死亡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柴某等十九人未对李先生大量饮酒的行为尽到提醒、劝阻的注意义务 , 对于李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 但李先生作为成年人 , 毫无疑问要对自己过量饮酒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李春香:“更主要的原因还是饮酒人他自己 , 因为他作为一个成年人也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对自己的酒量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 他自己放任自己饮酒、过量饮酒的行为 , 也是导致最终出现这种醉酒状况(死亡)结果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 。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