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立法规定“新官必须理旧账”

  新华社哈尔滨1月18日电(记者闫睿、王君宝)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18日审议通过《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针对新官必须理旧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社会关注热点作出规定 , 以此规范公权力行使 , 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

  这一条例规定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官必须理旧账” ,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 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 , 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 , 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 , 可以指定有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提供无偿代办项目审批服务 。

  这一条例明确提出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 , 兑现以会议纪要、档案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 , 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兑现 , 或者迟延履行兑现 。 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 , 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 , 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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