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监测断面取水排污( 二 )
将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 , 违反条例规定 ,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 , 由水文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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