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监测断面取水排污

新华社西安1月18日电(采访人员许祖华)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 。 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17日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水文条例》 , 对水文工作的规划与建设、监测和情报预报、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 , 规范水文工作 , 发挥水文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陕西省在条例中规定 ,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 , 建立健全水文应急监测系统 , 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和用水安全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服务 。

按照条例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 。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倾倒废弃物 , 堆放物料 , 设置渔具、锚锭 , 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停靠船只等;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钻探、埋设管线;修建、设置影响水文监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 , 在过河设备、监测断面或者监测场地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环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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