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职工社保款21万余元 一女子获刑五年半并处罚金

海口女子陈某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 , 支取公司职工应缴纳的社保款高达215736.38元 , 还为骗取好友借款 , 将租赁车辆进行抵押 。 近日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 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合并判处陈某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 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海南某美容公司人民币191736.38元 , 退赔被害人贺某人民币82497元 。

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 , 陈某子负责海南某美容公司职工社保缴纳工作时 , 每月支取公司职工应缴纳的社保款非法占为己有 , 并使用伪造虚假的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到公司冲账 。 陈某子以上述方式侵占该美容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15736.38元 , 案发前陈某子因公司发现其侵占行为 , 返还公司人民币15000元 , 案发后又返还公司人民币9000元 。

2018年1月 , 陈某子从某租赁公司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琼AOU***的小轿车 , 将原车辆号牌套牌为琼AHZ*** , 为骗取好友贺某的信任 , 陈某子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 , 谎称其为该车所有人 , 将车辆抵押给贺某 , 并与贺某签订《车辆交易委托书》 , 约定贺某代为处理该车 。 在陈某子的引导下 , 贺某从多个贷款平台贷款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人民币95086元转账给陈某子 。 之后 , 陈某子担心事情败露 , 陆续通过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返还贺某人民币125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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