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协议有效吗?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给出答案( 二 )

随后 , 苏某向横县法院起诉 , 请求判令潘某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各项经济损失80%赔偿责任 。 潘某某称 , 事发后 , 原、被告在交警的主持下 , 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 , 确认了双方在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 , 协议生效后双方在付清费用后 , 双方对此事故不再有关系 , 以后不再追究任何一方的任何责任 , 且原告已按照协议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予以的足额赔偿;另外 , 苏某当时没有带安全头盔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在道路行驶 , 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 , 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所请求的各项损失 , 无事实依据 , 其有过错 , 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

法院审理认为 , 潘某某所说的相关赔偿协议 , 并没有取得苏某的授权 , 相关协议对苏某不发生效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 法院结合本案实际确定潘某某承担70%责任 , 苏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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