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起诉维权 称“清华”商标被擅用( 三 )

同时原告认为 , 被告一、被告二以“清华”字样作为涉案课程名称 , 并在网络上宣传推广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一、被告二的涉案课程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 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且涉嫌实施了虚假和令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 其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

在对被告三凤凰爱听(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中 , 原告认为 , 由于涉案课程在网络传播范围极广 , 在被告三的网络平台销量极高 , 给原告造成损失巨大 。 被告三作为专业的网络FM电台经营商 , 未尽到对被告一、被告二使用知名度极高的“清华”商标是否获得授权的审核义务 , 故应当与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

因此 , 原告请求 , 被告一路先生、被告二北京老路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 包括停止在其课程名称、宣传材料、网页链接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宣传推广中使用“清华”商标的行为;同时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涉及清华大学的不正当竟争行为;被告三凤凰爱听(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断开、屏蔽在其经营的凤凰FM网站、凤凰FM应用程序中相关侵权课程的链接页面 , 消除被告一、被告二侵犯“清华”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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