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卖房给城里远房亲戚 如今能要回吗?( 三 )

黄老太就案涉房屋出资并实际居住可认定为其与被告系共同购买行为 , 而黄老太作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购买该房并不违反有关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 因此 , 《房产转让协议》应为合法有效 。 并且 , 原告卖房后一直未提出过异议 , 直到拆迁拿房时才有此诉求 , 《民法总则》第七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 , 恪守承诺 。 ”如果认定《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 那么鉴于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失信者反将获益 , 法院故对原告的诉请不应支持 。 据此 , 南通市崇川法院驳回原告张某、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 蒋某不服 , 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 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因利益欲推翻售房行为 有违诚信原则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南通市崇川法院民一庭庭长葛美玲介绍说 , 本案中 , 案涉房屋所在土地已经因征收转为国有土地 , 原有宅基地的性质和原告的农民身份都已发生转变 , 案涉《房产转让协议》早已履行完毕 , 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亦未否定案涉协议 , 同时案涉房屋已经拆迁不复存在 , 无返还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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