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欲毁约高价再卖被驳 对消费者太不负责任了( 三 )


  为确保人们讲诚信,《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基本意思就是,当事人应当对约定负责,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积极促成交易成就,不应破坏、阻挠。这也是维护诚信和交易秩序所必需。诚实信用作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合同领域的帝王条款,决定了有效的合同与约定就应当尽可能让其有效,对于阻挠合同成立、交易成就的行为应当尽可能予以遏制,而非支持。如果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瑕疵,也应当尽可能进行弥补、补救,而不是轻易使合同无效。考虑到该案中涉事开发商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和目的,司法层面也不该让其企图得逞。
  值得一说的是,西安中院的二审判决直接指出,现闻天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其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这也说明了一点:法治理念和社会正向价值观在公平、守信用等维度上是同向而行的。近年来开发商恶意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该案就其整体影响而言,堪称这方面的典型案例。鉴于此,西安中院的二审判决有着标杆式价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外,该案最终结果也为类似事件案件处理提供了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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